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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精准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17 14:57: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精准扶贫开发项目管理

和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和《清远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广州市(含区、街道)安排拨付给我市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我市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多方筹资。扶贫开发资金由市按上级有关规定多方筹措,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

    (二)精准使用。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增加收入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

    (三)远近结合。既要大力支持“短、平、快”的“输血”型产业发展,确保能在规定的时间点实现所有贫困户脱贫,又要用于稳定、长效的“造血”型产业发展,有效建立稳定长效的脱贫机制。

    (四)改革创新。既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已有的专项资金使用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又要通过推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促使镇(乡)级政府和各部门主动作为,切实发挥镇(乡)、村主体作用。

    (五)依法依规。既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又要按照预算法和审计法的要求,严格做好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规范专项资金支出,提高使用效益。

 

  1.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负总责、镇(乡)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一)市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扶贫、市委农办、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负责制定实施本市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统筹落实本市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乡)村;负责审核确定镇(乡)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乡)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贫困人口所在镇(乡)村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三)广州和清远市驻市、驻镇(乡)、驻村帮扶工作(组)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 市镇(乡)财政部门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市级扶贫开发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下达、拨付财政资金,办理本级项目资金报账业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二)镇(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办理镇(乡)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项目报账审核和财务核算业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镇(乡)扶贫部门项目管理职责。

(一)市级扶贫部门的职责。负责市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年度预算的测算,办理预算资金申报手续,制定市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实施和市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办理本级扶贫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审核;负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镇(乡)扶贫部门的职责。负责制定镇(乡)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工作,办理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七条 资金筹集。扶贫开发资金按上级规定筹集。我市按规定落实本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  

  第八条  资金分配。市政府按照各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扶贫开发资金并划拨到贫困人口所在镇(乡),各镇(乡)及时将相对贫困村的资金划拨到村。

 第九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行政村日常办公开支。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条 资金使用。我市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贫困人口镇(乡)、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镇(乡)村分年度实施。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级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

(一)项目的选取。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乡)村、帮扶工作队共同选定后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乡)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

(二)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申请。贫困人口所在村选取项目后,由镇(乡)帮扶工作组、各级帮扶单位及其驻村工作队拟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并在村公示项目的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扶贫办复核。

(三)项目审批权限。市扶贫办应及时做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项目预算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一般扶贫开发项目由市扶贫办报分管市领导签批;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分管扶贫市领导、扶贫、市委农办、财政、审计等联席会议审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市委常委会审批。经批准同意的项目,由市扶贫办向相关镇(乡)村做出同意批复。

(四)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市、镇(乡)、村根据项目批复分别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依规应纳入“连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监管的,必须纳入平台进行交易。由市级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市委农办、财政、审计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镇(乡)村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市扶贫办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资金拨付。经批准由市实施的项目,由市扶贫办向市财政局申请报账;经批准由镇(乡)、村实施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在镇(乡)村报账。报账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连州市财政支农资金请款表》;

2.《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

3.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结算资料、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合同、发票及图片等。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各镇(乡)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市、镇(乡)、村有关的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检查制度。

(一)市、镇(乡)、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镇(乡)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3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后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开发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开发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独享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劵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违法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开发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精准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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